李昌钰刑侦科学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1-10 | 来源:网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藏品征集规范化建设,促进文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物馆藏品是指博物馆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性质、任务和发展需要,履行特定工作程序收藏、管理的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性质、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 藏品征集遵循科学、透明、合理的原则,着眼于现有藏品的系统构成和文博事业的发展趋势,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不得征集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六条 由馆长、副馆长、馆长助理,财务部门、藏品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馆纪监察人员等组成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计划,审批藏品征集年度计划及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讨论藏品征集议案。

第七条 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并实施日常藏品征集计划,组织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开展经常性藏品征集工作。

第八条 设立本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聘请相应领域从事文物专业研究,有多年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家,负责藏品征集过程中的鉴定、评估工作。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藏品的不同性质与类别,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应专家,以确保藏品征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藏品征集计划

第九条 非特殊情况,每年年底有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馆的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和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相应的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若遇特殊需要,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文物征集会议,对征集工作进行专项研讨。有征集意向的征集人须提前递交藏品征集书面申请及预征集藏品清单(包括名称、质地、时代、用途、尺寸、数量、预估价格及图片等)。

 

第四章 藏品征集程序

第十一条 博物馆通过购买、拍卖、接受捐赠、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征集藏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调查。藏品征集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征集计划,按照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开展藏品征集调查,寻求征集线索。在对征集线索初步了解后,由藏品征集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博物馆负责人提交征集意向报告。

(二)意向确定。博物馆负责人收到征集意向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征集工作人员及专家进行商定,确定征集意向。

(三)专家遴选。根据对应类别,从相应的鉴定、评估专家库中聘请三至五位专家对拟征集物品真伪、价值、价格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重要、珍贵文物的鉴定、评估,专家中应有一至二位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成员。

(四)真伪鉴定。专家鉴定采用独立鉴定的方式,由鉴定专家分头进行,相互不得交流、沟通。对于鉴定结果的采用,执行“一票否决”原则。

(五)填写意见。完成鉴定、评估后,由专家填写拟征集物品鉴定评估表(附样表),填明鉴定对象的定名、断代,填明是否建议征集,且说明理由,并对拟征集物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评估。

(六)确定物品。由藏品征集部门或征集小组向博物馆负责人提交拟征集物品情况报告及专家鉴定评估表,在此基础上确定征集物品及价格范围。

(七)商谈价格。经博物馆负责人批准,藏品征集部门或征集小组指定三名以上征集人员作为具体责任人,本着谨慎节约的原则,与物品所有者商谈收购价格和其他收购事项。价格谈判时应有不少于三名人员在场,其中至少有一名纪检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 征集程序履行完备后,将全部资料报送博物馆负责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博物馆应当与物品所有者签订藏品征集协议书,约定征集藏品的价格、交付方式、免责条款等。

第十四条 博物馆通过拍卖方式征集藏品的,应在开拍前聘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工作。拍卖成交价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

第十五条 博物馆接受调拨的,由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达成文物调拨意向,并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调拨文物书面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调拨双方签订文物调拨协议书,填写调拨文物清单及藏品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关于文物的退出按照《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藏品征集经费支付

第十七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4号),博物馆藏品征集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政府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博物馆应在财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征集经费开支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藏品征集经费用于以下支出:

(一)藏品征购费。指按成交价格支付购买合法藏品的费用;

(二)运输保管费。指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保管等费用;

(三)鉴定、评估费。指聘请专家及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所产生的费用;

(四)保险费。指藏品征集过程中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国家捐赠合法所有的藏品,对捐赠者给予的适当奖励费用;

(六)合理补偿费。指依法调拨、交换文物,对提供文物的文物单位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凡接受捐赠的物品,博物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根据需要给予捐赠者适当奖励,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估价的30%。

(七)差旅费。指藏品征集工作人员开展征集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用;

(八)在藏品征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应当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在支付征集款项时应严格把关,逐级审批。由具体负责征集的相关责任人填写付款凭证,经征集小组组长签字,财务部门复核签字后,报博物馆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凡有偿征集的物品,被征集方应当开具有效票证。

第十九条 对征集到的藏品,在调查和征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以及藏品原所有者的资料均应建立详细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章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求

第二十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纪检监察、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与征集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业操守,不得以文博单位职业身份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藏、买卖文物,不得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弄虚作假,虚报费用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除没收其不正当收益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提出征集意向的藏品征集工作人员,需提交征集议案,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组织专家鉴定、草拟征集合同,配合藏品管理部门完成藏品出库入库手续,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办理支付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